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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兰特曼法案》对于帮助儿童与家人一起住在自己家的服务有何规定?

(6.1)《兰特曼法案》对于帮助儿童与家人一起住在自己家的服务有何规定?

《兰特曼法案》规定,帮助 18 岁以下的儿童住在家里是高度优先事项。《兰特曼法案》认识到,大部分 18 岁以下的儿童如与家人住在一起,会有更多的教育和社会 成长机会。该法律规定,为有发育残障儿童的家庭制定和扩展服务很重要。[1]第 4685(a) 节。

该法律规定,地区中心必须使用“创意和创新方法”满足家庭的需求,让儿童可以住在家里。[2]第 4685(c)(2) 以及 4648(a)(2) 和 (10) 节。该法律还规定,尊重并支持家庭的决定很重要。[3]第 4685(b)(1) 节。

地区中心必须先考虑每种可能的方法,帮助家庭将孩子留在家里(如果住在家里对孩子来说最好),然后才能考虑孩子离开家的选项。[4]第 4685(c)(2) 节。如果地区中心发现,家庭正在考虑家外安置,那么地区中心必须及时与该儿童的家庭见面,讨论如何保持一家团聚。[5]第 4685(c)(2) 节。

References
1 第 4685(a) 节。
2 第 4685(c)(2) 以及 4648(a)(2) 和 (10) 节。
3 第 4685(b)(1) 节。
4, 5 第 4685(c)(2)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