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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收养协助计划 (Adoption Assistance Program, AAP) 和地区中心如何为发育残障儿童提供服务?

(6.40) 收养协助计划 (Adoption Assistance Program, AAP) 和地区中心如何为发育残障儿童提供服务?

AAP 是一项联邦计划 [1]请参阅《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670 节及以下,和《联邦规则汇编》(Code of Fed. Regs) 第 45 篇第 1356.40 和 1356.41 节。,由州负责实施 [2]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福利和机构法规》第 16115.5 节及以下,和《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22 篇第 35000 节及以下。,计划鼓励人们收养寄养中的儿童或很可能最终需要寄养的儿童。该计划对收养家庭提供经济奖励。

您必须满足三个要求才符合 AAP 的资格:

  1. 孩子必须不满 18 岁(或不满 21 岁,前提是孩子有心理或生理残障,并仍需要帮助)。
  2. 由于年龄、残障、需要在一起的兄弟姐妹、种族、族裔或肤色,若没有经济帮助,孩子很可能不会被收养。
  3. 法庭必须参与其中,并裁决收养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3]《福利和机构法规》第 16120 节。

国际和独立收养不符合 AAP 的资格。从地区中心接受服务,也接受 AAP 福利的儿童被称为“双机构儿童”。双机构儿童需要的照护和监管超过其他寄养儿童。[4]《福利和机构法规》第 11464(a)(1) 节。接受 AAP 福利的儿童仍有权利获得

《兰特曼法案》下的地区中心服务。[5]第 4684 节。有时,地区中心尝试表示,AAP 资金应用于支付喘息或行为服务等服务。但是,行政听证会已反复认定,AAP 资金不是普通资源,不用必须支付地区中心服务。[6]认定 AAP 不是普通资源的案件包括:L.H. 诉 Valley Mountain Regional Center,OAH 案件编号 2002080370;Rebecca K. 诉 Regional Center of the East Bay,OAH 案件编号 … Continue reading 如果您正在考虑收养有发育残障的儿童,请联系加州残障权利署,获得关于如何参加 AAP 计划的信息。

References
1 请参阅《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670 节及以下,和《联邦规则汇编》(Code of Fed. Regs) 第 45 篇第 1356.40 和 1356.41 节。
2 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福利和机构法规》第 16115.5 节及以下,和《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22 篇第 35000 节及以下。
3 《福利和机构法规》第 16120 节。
4 《福利和机构法规》第 11464(a)(1) 节。
5 第 4684 节。
6 认定 AAP 不是普通资源的案件包括:L.H. 诉 Valley Mountain Regional Center,OAH 案件编号 2002080370;Rebecca K. 诉 Regional Center of the East Bay,OAH 案件编号 2000030471;Breanna W. 诉 San Andreas Regional Center,OAH 案件编号 2000120046;T.S.、C.S. 和 J.S. 诉 San Gabriel/Pomona Regional Center,OAH 案件编号 2003050412、2003050413 和 2003050414;以及 Jareth S. 和 Candace S. 诉 North Los Angeles County Regional Center,OAH 案件编号 2000010339 和 200001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