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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家长是否必须向一些地区中心服务支付费用?

(6.41) 家长是否必须向一些地区中心服务支付费用?

是的。以下是家长可能必须支付的费用:

1. 每月家长费

如果 18 岁以下儿童接受每天 24 小时的家庭外照护,那么家长可能必须支付一部分照护费用,具体取决于他们的收入。该费用基于当前在家照护孩子的费用,使用了联邦政府信息,并根据通货膨胀调整。[1]第 4784(e) 节。地区中心将考虑您的家庭已在医疗花销和其他花销方面支出了多少,比如看访您的孩子的路费。[2]第 4784 节。另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0201- 50241 节。加州残障权利署认为,如果孩子是 Medi-Cal 接受者,并且住在 … Continue reading

如果您不同意家长费用,那么您可以上诉。家长费用的上诉流程与《兰特曼法案》下的服务不同。您必须在收到家长费用确认函之后的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展服务局主任提交上诉,说明上诉的理由。主任将在收到所有需要的财务数据后的 30 天内颁发书面决定。[3]第 4784(h) 节。

2. 日托

法律规定,家长必须支付与无残障儿童一样的日托费用。地区中心支付超出通常日托费用的任何费用。如果家庭能证明,他们无力承担,那么地区中心可以支付全部日托费用。[4]第 4685(c)(6) 节。

3. 家庭开支参与计划

对于喘息服务、日托和露营计划,可能适用家庭费用分摊计划 (Family Cost Participation Program)。该计划要求家长支付一部分费用,具体取决于收入。[5]第 4783(c) 节。这并不适用于所有家庭。如果您的孩子符合 Medi-Cal 资格,那么您不用承担费用的任何部分。[6]第 4783(a)(1)(E) 节。即使在不考虑家庭收入时,您的孩子符合 Medi-Cal 资格(称为“推定住在机构”),您也不用承担费用的任何部分。

仅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您才需要承担部分喘息、日托和露营服务的费用:

  • 您的孩子在 0 到 17 岁之间,并且在家居住,
  • 您的孩子不符合 Medi-Cal 资格,
  • 您的孩子接受喘息、日托和/或露营服务,并且
  • 您的家庭的年总收入至少是“联邦贫困线”的四倍。[7]第 4783(a)(1)(A)-(E) 和 4783(b)(1) 节。

如果您的家庭符合所有这些条件,那么您的费用分摊将按浮动比例计算,在费用的 5% 至 80% 之间。地区中心不能要求您的家庭支付 IPP 上列出的其他地区中心服务的费用,也不能由于您的家庭无力承担而拒绝您需要的服务。

自签署完成的 IPP 后,您有 10 天时间向地区中心提供收入信息(IRS 表 W-2、去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工资单,或其他可接受的收入证明 [8]第 4783(g)(2) 节。)。地区中心有 10 天时间通知您必须支付多少钱。这笔金额称为您的“费用分摊”。[9]第 4783(g)(3) 节。如果您没有提供收入信息,那么您必须支付最高额的费用分摊。[10]第 4783(g)(4) 节。如果您有超过一个孩子接受地区中心服务,那么您支付的金额会减少。[11]第 4783(d) 节。

存在例外情形。每个地区中心的执行主任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调整家庭费用分摊:

  • 家庭遇到“无法避免且未投保的灾难性损失”,暂时限制了支付能力。这可能是自然灾害、事故、直系亲属受到重大伤害,或者巨额医疗费用。[12]《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0265(a) 节。
  • 如果不降低费用,将造成“直接经济影响”。这表示如果您必须支付这笔金额,那么您的家庭将失去基本需求保障,比如食物、住所、衣物或医疗护理。[13]《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0265(b) 节。

如果您认为地区中心收取超额费用,他们有计算错误,或者您不同意关于例外的决定,那么您可以对费用分摊提起上诉。

若要对费用分摊上诉,请在得知费用金额后的 30 天内向地区中心执行主任寄送信函,描述您的异议。[14]第 4783(k)(1) 节。如果您不同意地区中心的重新计算,那么您可以向发展服务局 (DDS) 主任上诉。您必须在收到地区中心决定后的 15 天内上诉。[15]第 4783(k)(1) 节。

如果您不同意执行主任关于您家遇到无法避免且未投保灾难性损失,造成您无力承担费用分摊的决定,那么您可以向 DDS 上诉。您必须在收到地区中心决定后的 15 天内上诉。[16]第 4783(k)(2) 和 (3) 节。

4. 年度家庭计划费

如果您的家庭调整后总收入是联邦贫困线或其 4 倍以上,并且您的孩子符合以下条件,那么您的家庭将支付年费:

  • 符合《兰特曼法案》或《早期干预服务法案》(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Act) 下地区中心服务的资格,[17]对于 0 至 2 岁的儿童,该费用
  • 取决于联邦政府的批准。
  • 18 岁以下,
  • 与您(家长)住在一起,
  • 获得除了需求评估和服务协调以外的服务,
  • 不接受 Medi-Cal 或 Medi-Cal 豁免服务,并且
  • 获得家庭费用分摊计划下 3 种服务(喘息、日托、露营)以外的服务。[18]第 4785(a) 节;包括喘息、日托或露营费用。

如果您的调整后总收入不到联邦贫困线的 4 倍,那么没有费用。如果您的调整后总收入是联邦贫困线的 4 到 8 倍,那么每年的费用是 150 美元。[19]第 4785(b) 节。如果您的调整后总收入超过联邦贫困线的 8 倍,那么当年的费用是 200 美元。

请记住:

  1. 这些费用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不考虑家庭中有多少名地区中心客户。
  2. 调整后总家庭收入的合计额是指父母双方的所有收入(即使已分居,除非法庭命令另有规定)。还包括继父母收入的夫妻共有财产部分。
  3. 如果地区中心无法获得非监管父母的收入,则此笔收入不算在内。[20]第 4785(j) 节。

如果您能证明以下情况,那么地区中心可能准许例外,从而不用支付年度家庭计划费:

  1. 您需要在家照顾孩子;
  2. 您遇到极特殊事件,影响支付费用或满足孩子的照护与监管需求的能力;或
  3. 您遇到灾难性损失,暂时限制了支付的能力,并对家庭造成直接经济影响。示例:自然灾害、涉及直系亲属的事故或直系亲属受到重大伤害,以及巨额医疗费用。[21]第 4785(f) 节。

未支付年度家庭计划费不会造成推迟或拒绝服务。[22]第 4785(g) 节。如果未支付费用,那么地区中心将寄送一封要求付款的信函。如果仍未支付费用,那么 DDS 可以进行追讨。[23]第 4785 (d) 和 (e) 节。

References
1 第 4784(e) 节。
2 第 4784 节。另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0201- 50241 节。加州残障权利署认为,如果孩子是 Medi-Cal 接受者,并且住在 Medi-Cal

资助的安置环境中,例如疗养院、面向发育残障人士的中等程度照护设施、发展中心,或根据联邦豁免接受资助的社区照护设施,那么不得收取家长费用。这是因为州和联邦 Medicaid 法律规定,Medicaid 计划(在加州是 Medi-Cal)的付款被视为全额付款。(《加州福利和机构法规》第 14019.3(d) 节;《联邦规则汇编》第 42 篇第 447.15 节。)如果孩子需要住在家以外,以从教育中受益,那么收取家长费用也可能是违法的。联邦特殊教育法律规定,“如果安置在公共或私人寄宿计划对于向残障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有必要,那么该计划,包括非医疗护理和食宿,必须对该儿童的家长免费”。(《联邦规则汇编》第 34 篇第 300.104 节。)如果寄宿安置对教育目的有必要,那么必须向家长免费提供此服务。

3 第 4784(h) 节。
4 第 4685(c)(6) 节。
5 第 4783(c) 节。
6 第 4783(a)(1)(E) 节。
7 第 4783(a)(1)(A)-(E) 和 4783(b)(1) 节。
8 第 4783(g)(2) 节。
9 第 4783(g)(3) 节。
10 第 4783(g)(4) 节。
11 第 4783(d) 节。
12 《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0265(a) 节。
13 《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0265(b) 节。
14, 15 第 4783(k)(1) 节。
16 第 4783(k)(2) 和 (3) 节。
17 对于 0 至 2 岁的儿童,该费用
  • 取决于联邦政府的批准。
  • 18 第 4785(a) 节;包括喘息、日托或露营费用。
    19 第 4785(b) 节。
    20 第 4785(j) 节。
    21 第 4785(f) 节。
    22 第 4785(g) 节。
    23 第 4785 (d) 和 (e)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