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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除了《兰特曼法案》以外,还有其他法律要求可能帮助发育残障儿童住在家里的服务吗?

(6.10) 除了《兰特曼法案》以外,还有其他法律要求可能帮助发育残障儿童住在家里的服务吗?

对于三岁以下的儿童,联邦法律(《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 IDEA)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在加州,这些服务叫做早期启蒙 (Early Start) 服务。[1]《美国法典》(U.S. Code) 第 20 篇从第 1431 节开始。加州选择了地区中心作为这些服务的主要协调者和提供者。[2]《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Cal. Gov. Code) 从第 95000 节开始。而对于三岁以下儿童的服务是根据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 (Individual Family Service Plan, IFSP) 而非 IPP 提供。接受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如有发育残障,也可以获得《兰特曼法案》的服务。但是,三岁以下儿童的大部分服务是通过 IFSP 提供的。有关符合地区中心服务资格的发育残障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2 章。

符合特殊教育资格的儿童到三岁后,也可能从当地学区获得特殊教育服务。在儿童两岁半时,地区中心必须为该儿童计划如何过渡到学区。[3]《加利福尼亚州教育法典》(Cal. Education Code) 第 56426.(a) 和 (b) 节,以及《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Cal. Code Regs) 第 17 篇第 52112 节。如果您的孩子有发育残障,并在三岁时符合地区中心服务的资格,那么假如您的孩子在学校未开学时满三岁,地区中心可能继续提供服务直至下一个学期开始。[4]《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2112(f) 节。 如果您有三岁以下的孩子,请阅读《特殊教育权利和责任》(Special Education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SERR) 第 12 章,了解关于早期干预服务的信息。有关三岁以上儿童如何符合特殊教育资格的信息,请查看 SERR 第 3 章。

References
1 《美国法典》(U.S. Code) 第 20 篇从第 1431 节开始。
2 《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Cal. Gov. Code) 从第 95000 节开始。
3 《加利福尼亚州教育法典》(Cal. Education Code) 第 56426.(a) 和 (b) 节,以及《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Cal. Code Regs) 第 17 篇第 52112 节。
4 《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2112(f)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