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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如果地区中心将支付服务费用,那么地区中心是否必须始终使用价格最低的服务提供者?

(6.9) 如果地区中心将支付服务费用,那么地区中心是否必须始终使用价格最低的服务提供者?

《兰特曼法案》规定,在选择提供者时,IPP 团队必须考虑:

  • 提供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满足 IPP 目标的能力,以及
  • 由不同提供者提供相当质量服务或支持的价格。[1]第 4648(a)(6) 节。

法律规定,地区中心必须使用可以满足孩子 IPP 需求的价格最低的可用提供者(含交通费用)。然而,价格最低的提供者必须能够满足 IPP 所述的任何特定需求。即使有价格更低的提供者,但如果该提供者提供更约束或融和性较低的环境,那么您的孩子也不用更换到该提供者。[2]第 4648(a)(6)(D) 节。一些接受联邦资金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可能比其他不接受联邦资金的提供者更便宜。在选择提供者时,地区中心也必须考虑这一点。[3]第 4648(a)(6)(D) 节。

如果孩子的地区中心想更换到价格最低的提供者,那么地区中心必须举行 IPP 会议,并且您同意变更,或者书面通知您提议的变更。[4]第 4646.4(h) 节。如果地区中心想减少、停止或更改孩子 IPP 中的服务,那么他们必须首先向您提供 30 天提前通知。[5]第 4710(a) 节。

最后,地区中心不能购买实验性治疗或疗法服务,或未经过临床或科学证明有效或安全的设备,或者在风险和问题均未知时购买。实验性治疗或疗法服务包括实验性的医疗或营养疗法,其中出于该用途使用该产品不是一般的医师做法。[6]第 4648(a)(16) 节。

References
1 第 4648(a)(6) 节。
2, 3 第 4648(a)(6)(D) 节。
4 第 4646.4(h) 节。
5 第 4710(a) 节。
6 第 4648(a)(16)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