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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日托提供者是否必须为发育残障儿童的照护提供合理修改?

(6.35) 日托提供者是否必须为发育残障儿童的照护提供合理修改?

应尽可能让儿童参与到社区日托计划中。《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规定,日托提供者不能歧视残障儿童。他们必须对计划做出“合理修改”(更改),比如额外的援助和服务,以方便残障儿童可以参加计划。但是,如果您需要的变化或额外服务造成“过分困难”或造成“计划的根本性改变”,那么该计划不用一定提供额外服务。[1]《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2182(b)(2)(A)(ii) 和 (iii) 节。

在此情况下,您可以从地区中心获得您需要的额外服务。比如,如果日托计划规定,您的孩子必须使用一对一助手,但这会根本性改变计划,那么地区中心应支付助手的费用。地区中心也可以为日托工作人员提供建议和培训。

请该计划出具一份信函,解释您的孩子在日托需要的支持。或者,请一名日托工作人员随您参加 IPP 会议。这样,在编写 IPP 时可以加入孩子对额外支持的需求,同时保留日托和地区中心的角色。

如果您在获取需要的帮助时有困难,请致电加州残障权利署。您也可以拨打 Child Care Law Center 的电话 (415) 558- 8005。

References
1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2182(b)(2)(A)(ii) 和 (iii)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