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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G:地区中心之间转移指导准则

附录 G:地区中心之间转移指导准则

STATE OF CALIFORNIA-HEALTH AND WELFARE AGENCY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1600 NINTH STREET
SACRAMENTO, CA 95814
(916) 654-1958
传真 (916) 654-1913

日期:1998 年 12 月 8 日

收件人:利益相关者组织

主题:地区中心之间转移指导准则

随函附上《地区中心之间转移指导准则》的最终版本。《加利福尼亚州福利和机构法规》(California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第4643.5(c) 节要求制定此类指导准则,以帮助确保“……服务和支持从一个地区中心顺利过渡到另一个地区中心……”我们感谢对该文档的前三稿提出意见的所有人。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的工作人员 Dale Sorbello,电话是 916/654-1954。

附件

此致,EILEEN

EILEEN M. RICHEY
副主任
社区服务处

地区中心之间消费者转移指导准则

(1998 年 12 月 4 日)

《福利和机构法规》(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第 4643.5 (c) 节(1997 年法规第 294 章,于 1997 年 8 月 18 日生效)规定,“该部门应制定指导准则,描述地区中心在确保服务和支持从一个地区中心顺利过渡到另一个地区中心方面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转移前的规划和解决争议的程序,以解决地区中心之间有关转移个案管理服务的责任的分歧。”以下指导准则代表了该部门对此强制规定的回应。

指导准则

  1. 为在地区中心覆盖区之间流动的消费者提供良好计划和协调的过渡,有助于将没有此类计划和协调可能造成的创伤、挫折和服务及支持的中断降至最低。因此,所有参与过渡流程的人(地区中心、消费者、家庭、供应商等)都有责任在转移之前、期间和之后以协调和合作的方式工作。
  2. 在可能的情况下,预先或转移前的计划是在地区中心覆盖区之间成功转移消费者的基础。消费者或在适当情况下,他或她的父母、法定监护人、保护人或授权代表需要尽快将计划中的搬迁活动告知送出地区中心。送出和接收地区中心都应在得知即将进行的搬迁后,酌情与供应商和消费者/家庭进行沟通和协调。
  3. 当地区中心知道消费者/家庭正计划搬迁到另一个地区中心时,如果该家庭希望见面,那么送出地区中心应与接收地区中心联系,并召开会议或电话会议,讨论搬迁期间和搬迁后的过渡服务和支持。所有参与方之间的沟通应确保明确谁负责哪些转移活动,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何时进行指定的转移活动。
  4. 地区中心之间的转移应在首席顾问之间,或在反映这一责任的重要性的类似级别上进行协调。
  5. 在案件的行政转移过程中,任何一个地区中心都不应推迟或扣留向消费者或其家庭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6. 送出地区中心应保留对消费者的个案管理和财务责任,直到接收地区中心有效地承担这些责任。当确定了新的服务协调员,制定了新的或修订的个别化方案计划 (IPP) 或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 (IFSP),并且消费者正在接受新的或修订的 IPP 或 IFSP 中所列的服务和支持时,接收地区中心应被视为已经“有效承担”了责任。
  7. 迁入新的地区中心覆盖区的消费者应该有与现有消费者相同的机会接受服务和支持。送出和接收地区中心应尽最大努力,以确保提供地区中心资助的服务和普通类服务,而不存在任何差距或延误。
  8. 当地区中心之间对个案转移存在分歧时,送出地区中心应保持个案管理和财务责任,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任何时候,都不应该由于地区中心之间的争议而导致消费者/家庭的服务中断。
  9. 地区中心必须确保其政策和做法符合可能与消费者转移活动有关的法律规定。其中一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福利和机构法规》§ § 4418.3、4519、4643.5、4646.5 (a)(4)、4648 (a)(I0)、4652、4805、5008 (d),CFR(联邦规则汇编)第 42 篇 §§ 482.61 (e)、482.62 (a)(4) 和 482.62 (f)(2)。

争议解决流程

如果在消费者或资金从一个地区中心转移到另一个地区中心方面出现争议,建议采取以下程序。

  1. 地区中心应努力在当地层面解决所有转移争议。
  2. 如果无法解决,那么地区中心或消费者或消费者的授权代表可以要求发展服务局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社区服务处 (Community Services Division) 的副主任审查该案件并做出决定。
  3. 向该部门提出的干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该信的副本应提供给另一个地区中心,或在案件审查请求由消费者或授权代表发起时同时提供给两个地区中心,并提供给任何其他参与方。
  4. 涉事地区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该部门书面解释各自的立场。该书面解释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该部门可视需要要求提供补充信息。该部门可主动与涉事地区中心进行电话会议,以代替或补充收到的书面信息。
  5. 副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将在收到涉事各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后的 30 天内,就有争议的转移案件和/或资金提供书面意见,以做出决定。只要争议事项涉及现行法律的执行或该部门与地区中心的合同规定,副主任的决定就将对涉事地区中心具有约束力。

本争议解决程序并不取代或代替《福利和机构法规》§ 4731 中的投诉流程,也不取代《福利和机构法规》§ 4700 及以下的消费者公平听证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