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和地区中心没有就 IPP 的所有部分达成协议,比如目的、目标、服务或者谁负责提供服务,那么地区中心必须在会议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您寄送书面通知。[1]第 4710(b) 节。如果地区中心想更改或终止您正在接受的服务,那么他们必须在变更或削减之前的 30 天书面通知您。[2]第 4710(a) 节。通知必须包括地区中心想采取的行动、理由、生效日期、支持该行动的法律,以及如何上诉,包括对倡权帮助的推荐。[3]第 4701 节。有关争议和上诉,请查看第 10 章。 [+] References ↑1 第 4710(b) 节。 ↑2 第 4710(a) 节。 ↑3 第 4701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