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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什么是“具有成本效益”?这如何影响 IPP 流程?

(4.55) 什么是“具有成本效益”?这如何影响 IPP 流程?

《兰特曼法案》的一部分称,地区中心必须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您的目的和执行您的 IPP。[1]第 4512(b)、4646(a)、4648(a)(6)、4651(a) 和 4685(c)(3) 节。这表示,地区中心出钱购买的服务与支持必须物有所值,实现最好的结果。[2]《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8501(a)(6) 节。在选择提供质量相似的相同服务的提供者时,地区中心可以考虑费用。但是,地区中心不能将费用作为是否为您提供所需服务的唯一因素。地区中心不能因为他们认为某类服务不具有成本效益而拒绝此服务。例如,如果您的 IPP 目的是在支持下住在自己家,那么地区中心不能因为您可以住在更便宜的团体家屋而拒绝辅助生活服务。住在团体家屋违背您住在自己家的目的。具有成本效益服务不表示对地区中心来说最便宜的方案。但在此例,如果两个辅助生活服务提供者都可以支持您住在自己家,而其中一个提供者的收费较少,那么地区中心可以使用收费最少的提供者。[3]第 4648(a)(6) 节。

References
1 第 4512(b)、4646(a)、4648(a)(6)、4651(a) 和 4685(c)(3) 节。
2 《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8501(a)(6) 节。
3 第 4648(a)(6)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