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S 提供多种语言版本的表格,包括西班牙语、亚美尼亚语(西)、达里语、波斯语、印地语、苗语、日语、柬埔寨语、韩语、老挝语、葡萄牙语、俄语、中文、他加禄语、乌尔都语、越南语和勉语。这些语言版本均可在DDS“兰特尔曼法案资格”和“服务上诉”页面上找到。https://www.dds.ca.gov/general/appeals-complaints-comments/fair-hearings-complaint-process/
DS 1819 – 代表授权表 – 如果您打算让某人代表您出席听证会,请使用此表。此表格授权 DDS 与倡权者或律师分享有关您个案的信息。
DS 1820 – 行动通知 – 当地区中心打算减少或停止某项服务时,必须向您提供此表格。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还将使用此表格通知接收和资格认定情况。此表格还列出了客户权益倡导办公室 (OCRA)、州发育残障委员会 (SCDD) 以及加州残障权利署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的联系信息。
DS 1822 – 解决通知 – 如果您已提起上诉,并且您的问题在法官作出裁决之前已得到解决,或者您希望撤回上诉,可使用此表格说明案件的解决方式。
DS 1823 – 上诉申请变更 – 如果您希望在上诉流程中添加步骤,请使用此表格。例如,如果您在最初提交申请时仅要求举行非正式会议,则可以使用此表格在之后添加调解或听证会。
DS 1824 最终重新审议申请 – 听证会结束后,您或地区中心可以申请“重新审议”,这是纠正听证会决定中的文书错误、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的一种方式。必须在您收到听证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提交此表格。
善意信念信函样本 – 善意信念信函通常由地区中心在缺乏其他书面文件(例如 IPP)时使用,用以说明您已同意的服务内容:地区中心必须在确认您同意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您发送善意信念信函。
还有一些信息包、流程图和其他有用信息可供您在上诉过程中使用。[1]有关此上诉流程的更多信息,请查看《兰特曼法案下的权利》(RULA) 第 10 章。
↑1 | 有关此上诉流程的更多信息,请查看《兰特曼法案下的权利》(RULA) 第 10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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