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不同意听证官的最终裁决,那么下一步可以申请重新审议,或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或者两者都进行。
重新审议
在收到听证会裁决之后,您或地区中心可以请求“重新审议”。重新审议是指纠正听证会裁决存在的文书错误,或事实或法律错误,或者请求取消做出错误裁决的听证官的资格。重新审议只能处理这些方面的情况。您必须在收到听证会裁决后的 15 天内要求重新审议。将在 15 天内决定批准还是拒绝您的重新审议请求。[1] § 4713(a)-(d)
如果您的重新审议请求未获批,您还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您不用先请求重新审议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2] § 4712.5(a)(1)
高等法院
收到听证会裁决后,您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您的上诉称为行政执行令或强制令。[3]《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 1094.5 地区中心也可以对裁决上诉,除非是涉及 Medi-Cal 豁免下的权利。
在收到听证会裁决之后,您将有最多 180 天时间向您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为此,您必须向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交”上诉文书。打官司很复杂。这涉及许多步骤和难懂的法律术语。您很可能需要一名律师。
在您的上诉中,您可以请求高等法院命令州机构(比如 DDS)搁置其裁决或采取其他行动。联系律师寻求帮助。加州残障权利署或许能帮助您或提供建议。
您向高等法院对不利于您的听证官裁决提出上诉后,法院将只考虑您的听证会的记录。[4]若想请求高等法院审查听证会,您必须提交《行政执行令请愿书》,《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 1094.5。因此,请务必将您的全部信息录入到听证会记录。通常,您不能向法院提供新信息。[5] … Continue reading法院将只考虑两项议题:
- 审判或听证会是否公平,以及
- 是否有“损害权利的自行斟酌权滥用”。[6]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 1094.5(b)。这可能表示听证官依据错误的法律标准做出裁决。这也可能表示听证官没有基于事实认定做出裁决,或者做出了证据不支持的认定。
如果听证官的裁决对您不利的原因是您没有足够的证据,那么您不能向法院录入新证据。
如果听证官的裁决对您不利的原因是您没有足够的证据,那么您不能向法院录入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