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包括支持您的案情的证人证词和文档。证人是人(包括您),文档是文件。您和地区中心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交换证人名单以及你们打算在听证会使用的文档副本。[1]§ 4712(d)。这表示,您和地区中心应该在听证会前两个工作日获得对方的文档和证人名单。
地区中心的证人名单必须说明每位证人的作证内容。地区中心的证人名单将包含在下述立场声明中。您的证人名单必须简要描述每位证人与您的关系。若想要求不同意作证的证人出席听证会,您必须用传票传唤他们。传票是强制他们出席公平听证会作证的法律命令。应在得知听证会日期后尽快传唤证人并要求他们作证,确保他们能有空出席。听证会表格(包括传票表格)请访问以下链接获取:https://www.dgs.ca.gov/OAH/Case-Types/General-Jurisdiction/Forms/Page-Content/DDS-Forms
在听证会之前两个工作日,地区中心必须向您与 OAH 提供书面立场声明。除非您告知地区中心您希望通过其他方式接收,否则立场声明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 立场声明必须采用您和您的授权代表的首选语言。
- 立场声明必须指出关于地区中心决定的事实,以及该决定的理由。
- 立场声明必须指出谁将是地区中心的证人。
- 立场声明必须包含地区中心将在听证会使用的全部文档。
除非您请律师代理,否则您不必提供立场声明。但是,在听证会之前两个工作日,您必须向地区中心与 OAH 提供一些信息。您必须分享的信息包括:
- 您想请到听证会作证的人员名单。您必须说明这些人与您的关系。例如,此人是家庭成员、治疗师还是医生。
- 您将在听证会使用的任何专业评估或报告的副本。例如,医生或治疗师出具的报告。
- 如果您打算在听证会使用其他文档,您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或期间提供这些文档的副本。
↑1 | § 471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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