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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兰特曼法案》对于社区参与、工作、日间活动和休闲时间等事作何规定?

(9.1) 《兰特曼法案》对于社区参与、工作、日间活动和休闲时间等事作何规定?

《兰特曼法案》:

  • 支持发育残障人士的融和,
  • 无论年龄或残障程度如何,
  • 参与到社区的主流生活中,
  • 防止他们与社区脱节,
  • 帮助他们在可能的范围内过上最独立、有意义、正常的生活。[1]第 4501 和 4502 节。 

服务必须保护发育残障人士的人身自由。他们必须获得有必要的最少约束条件。[2]第 4502(b)(1) 节。 最少约束表示,在无残障者获得服务的自然环境下,在您的家庭社区近处获得服务与支持。[3]第 4502(b)(2) 节。 

《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赋予您相似的权利,有时称为“融和规定”。 公共实体必须在“最融和的环境”提供服务、计划和活动,满足残障人士的需求。[4]《联邦规则汇编》(Code Fed. Regs.) 第 28 篇第 35.130(d) 节。 最融和的环境允许残障人士尽可能与没有残障的人进行互动。[5]《联邦规则汇编》第 28 篇第35 部分,附录 B。 隔离和孤立的服务无一例外均违反《兰特曼法案》和 ADA。 

法律称,地区中心应为发育残障人士制造融入社区的机会。[6]第 4688 节。 融入到社区是指,您与无残障的人一样,在相同的地方,以相同的方式生活、工作和娱乐。这表示,您在当地商店购物,加入当地俱乐部或团体,作志愿者,去看当地医生和牙医。这表示,您真正身处社区,与朋友、邻居和同事保持关系,属于社区组织。 

您可能需要额外帮助以完全参与到您的社区,住在房子或公寓里,找到工作和加入团体,做出关于生活的选择,与不是受薪帮助或支持您的人建立关系。 这正是地区中心服务的用武之地。

References
1 第 4501 和 4502 节。
2 第 4502(b)(1) 节。
3 第 4502(b)(2) 节。
4 《联邦规则汇编》(Code Fed. Regs.) 第 28 篇第 35.130(d) 节。
5 《联邦规则汇编》第 28 篇第35 部分,附录 B。
6 第 4688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