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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什么是发育残障?

(2.1) 什么是发育残障?

加州法律将发育残障 (developmental disability) 定义为,从 18 岁以前开始,预计无限期持续,并且是“实质残障”。[1]第 4512(a) 和 (l) 节。 在加州,发育残障是指以下五种病症之一:

  • 脑性麻痹
  • 癫痫
  • 自闭症
  • 智力障碍
  • 与智力障碍密切相关或需要相似治疗的其他病症。[2]第 4512(a) 节。 《兰特曼法案》中对“智力障碍”(intellectual disability) 的旧说法是“智力迟钝”(mental retardation)。 美国精神病学协会 (American Psychiatric … Continue reading

“实质残障”是指在以下至少三个领域有重大问题:[3][第 4512(l)(1)(A)-(G) 节;《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4001(a) 节。

  • 沟通技能(接受性和表达性语言)
  • 学习
  • 自理
  • 行动
  • 自我指导
  • 独立生活
  • 经济自足

在 2003 年 8 月 11 日以前,“实质残障”是指仅在这七种领域中的一种领域有问题,而不是至少三种。 如果您在法律变更之前符合地区中心服务的资格,那么地区中心在判断您现在的资格时,必须使用以前的实质残障定义。[4]第 4512(l)(2) 节;《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4001(d) 节。 如果您曾在旧的定义下符合资格,但现在地区中心说您不符合资格,那么这一点就很重要。另外,如果您在法律变更之前接受了地区中心服务,但您的案子已搁置,而您现在又想获得服务,那么这一点也很重要。

References
1 第 4512(a) 和 (l) 节。
2 第 4512(a) 节。 《兰特曼法案》中对“智力障碍”(intellectual disability) 的旧说法是“智力迟钝”(mental retardation)。 美国精神病学协会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的第五版《精神病症的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不再使用“智力迟钝”一词,现在也使用术语“智力障碍”。 虽然此术语已在《兰特曼法案》和临床文献中更新,但发展服务局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的条例中仍使用术语“智力迟钝”,其条例也进一步定义了《兰特曼法案》中的术语“发育残障”。请查看《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Cal. Code of Regs.) 第 17 篇第 54000 节。
3 [第 4512(l)(1)(A)-(G) 节;《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4001(a) 节。
4 第 4512(l)(2) 节;《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4001(d)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