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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如果我仅有学习障碍或精神疾病,那么我是否符合地区中心服务的资格?

(2.23) 如果我仅有学习障碍或精神疾病,那么我是否符合地区中心服务的资格?

如果您仅有学习障碍或精神疾病,没有本章所述的五种发育残障的任何一种,那么您不符合地区中心的资格。

DDS 条例称:

学习障碍是指估计认知潜力与实际教育表现水平之间存在重大差距的病症。另外,该病症不是由智力障碍、缺乏教育、心理社会问题、精神疾病或感官丧失造成的。[1]《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4000(c)(2) 节。

精神疾病是指智力或社会功能受损,起因则是精神疾病或对此类疾病的治疗。精神疾病包括心理社会问题和/或精神错乱、严重神经衰弱症或人格失常,即使社会和智力功能受到精神疾病的严重损害。[2]《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4000(c)(1) 节。

DDS 条例与《兰特曼法案》不相符,因为《兰特曼法案》没有提到这两种除外病症。但是,Samantha C. 案件的法庭认定这些除外病症是合法的。[3]Samantha C. 第 1491 页。 地区中心可能称,您的病症“主要”是这些病症中的一种。请记住,DDS 条例只排除了残障“仅为”学习障碍或精神疾病的人。“仅为”表示只有。您可以有学习障碍和/或精神疾病,另外还有发育残障。您需要请一名可以鉴定和描述您的所有病症的心理学家进行独立评定。您应该向地区中心或行政法法官证明,除了其他任何病症以外,您还有五种发育残障中的一种。

References
1 《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4000(c)(2) 节。
2 《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4000(c)(1) 节。
3 Samantha C. 第 149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