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以下的儿童如有发育迟缓、确定的风险病症或有发育残障的高风险,则可以接受早期干预服务直至三岁。[1]《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2022 节。早期干预服务要比预防服务全面得多。 如果地区中心称,您的孩子不符合早期干预服务的资格,那么您可以上诉。[2]《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2172 节。 早期干预服务虽然是由地区中心提供的,但不属于《兰特曼法案》。[3]《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第 95000 节及以下;《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第 52000 节及以下。 以下刊物描述了早期干预服务:《特殊教育权利和责任》(Special Education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第 12 章
三岁及以上儿童想获得地区中心服务的资格,必须患有州法律定义的发育残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