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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加州最高法院对《兰特曼法案》作何解释?

(1.2) 加州最高法院对《兰特曼法案》作何解释?

1985 年有一起案件,叫做“加州智力迟钝公民协会 (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itizens-California, ARC) 诉发展服务局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DDS)”。[1]38 Cal.3d 384 (1985)。 在该案件中,加州最高法院解释了《兰特曼法案》的宗旨,以及州必须如何帮助发育残障人士。

法庭称,《兰特曼法案》要求州提供“充分完整的设施和服务模式,以满足每名发育残障人士在每个生活阶段的需求,无论他们的年龄或残障程度如何”。

这些要求的服务包括:

  • 鉴别有发育残障的人士,
  • 评估他们的需求,以及
  • 选择和提供服务,满足每个人的个体需求。

法庭还解释,该法律的宗旨在于:

  • 减少发育残障人士住在服务机构,从家中和社区中搬走的数量,以及
  • 帮助发育残障人士获得与无残障同龄人一样的生活,在社区中过上更独立、更有意义的生活。

《兰特曼法案》称,“加利福尼亚州接受其对发育残障公民的责任,以及对这些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2]第 4501 节。 另称,“发育残障人士拥有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法律向所有其他人保证的相同法律权利和责任”。[3]第 4502 节。 《法案》还赋予发育残障人士某些法律权利,包括有权在州出资下接受治疗和适应训练 (habilitation)。

References
1 38 Cal.3d 384 (1985)。
2 第 4501 节。
3 第 4502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