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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谁可以获得《兰特曼法案》下的服务与支持?

(1.5) 谁可以获得《兰特曼法案》下的服务与支持?

四类人群可以获得《兰特曼法案》下的服务:

  1. 符合《兰特曼法案》发育残障定义的人。[1]第 4512(a) 和 (l) 节。 这些人由于脑性麻痹、癫痫、自闭症、智力迟钝和与智力迟钝密切相关或需要相似治疗的其他病症而患有实质残障。本手册第二章详细讨论了“实质残障”。
  2. 有高风险养育发育残障婴儿的人。 该组别的家长和婴儿可以接受评估服务和预防服务。[2]第 4642 和 4644 节。
  3. 3 岁以下并且有高风险患发育残障的婴儿。 该组别的家长和婴儿可以接受评估服务和预防服务。[3]第 4642 和 4644 节。
  4. 3 岁或 4 岁并且可能“临时合格”的儿童。 这表示,他们不符合“发育残障”的条件。 但是,在临时资格下,他们可以在 3 岁和 4 岁时接受完整的地区中心服务。[4]第4512(a)(2) 节 有关地区中心资格的更多信息,请查看第二章

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人群可以接受评估服务和预防服务。

References
1 第 4512(a) 和 (l) 节。
2, 3 第 4642 和 4644 节。
4 第4512(a)(2)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