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Close

(8.1) 我是否必须住在收容机构?

(8.1) 我是否必须住在收容机构?

不是。《兰特曼法案》赋予您权利,获得留在社区所需的服务与支持。 您也有权利在“最少约束环境”(LRE) 获得这些服务与支持。[1]第 4501 和 4502(b)(1) 节。

根据加州高等法院的说法,《兰特曼法案》的宗旨是:

  • 尽可能保证发育残障人士远离收容机构,并避免他们与家人和社区分离,
  • 帮助残障人士像无残障同龄人一样生活,以及
  • 帮助残障人士更独立并有意义地在社区生活。[2]加州智力迟钝公民协会 (Assoc. for Retarded Citizens-Calif.) 诉发展服务局 (Dep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38 Cal.3d 384, 388 (1985) 。

美国最高法院也谈到残障人士在约束最少环境接受服务与支持的权利。 法院认为,如果残障人士不需要住在收容机构,那么强迫他们住在收容机构则是非法的残障歧视形式。[3]Olmstead 诉 L.C.(1999) 527 U.S. 581。 《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包含一条“融和规定”。[4]《联邦规则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第 28 篇第 35.130(d) 节。 根据“融和规定”,公共机构必须在适合残障人士需求的最融和环境中执行其服务、计划和活动。 在 Olmstead 诉 L.C. 一案中,对当事人最融和的环境是基于社区的计划,而不是收容机构。 在此案中,负责服务的公共机构被要求考虑某项计划而不是收容机构环境。

References
1 第 4501 和 4502(b)(1) 节。
2 加州智力迟钝公民协会 (Assoc. for Retarded Citizens-Calif.) 诉发展服务局 (Dep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38 Cal.3d 384, 388 (1985) 。
3 Olmstead 诉 L.C.(1999) 527 U.S. 581。
4 《联邦规则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第 28 篇第 35.130(d) 节。